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院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校名定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教兴国”战略服务,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知识和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学院的办学宗旨:面向21世纪,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建成高等职业教育及地方技术骨干培训并存的多层次、多规格的新型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高等学校党委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院长为学院法人代表,独立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生产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学院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短期培训两种办学形式。

第七条 学院坚持“学校——企业——社会”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八条 学院的教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行政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二章 办学任务和规模

第九条 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使学院成为湖北职业技术教育骨干培训基地,并在人才培养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上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院系及专业设置

第十一条 学院设9个院系,即人文艺术系、财经系、医学院、机电工程系、护理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政法系、外语系、旅游与酒店管理系等,共44个专业。设有负责中专教育的两个分院,即医学分院和应用技术分院。设有负责继续教育的网络学院和成人教育部。

第十二条 根据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合理利用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的原则,将逐步在现有专业范畴内设置相关相近专业或根据发展和特殊需要开设新的专业。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同时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

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目前实施大专层次教育,将来创造条件争取增加本科层次教育。

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地方技术骨干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技术教育,为地方培养管理和技术改造与发展人才。

第十四条 学院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及学制

一、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3年(大专层次)。

招生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2-3年(中专层次)。

二、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招收以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保送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职业技术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委和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完成办学任务。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采取联合设置机构的做法,学院下设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外事处、老干部管理处)、宣传部(统战部、文明办)、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会、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招生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科研处(高职教育研究所、学报编辑部)、图书馆、科技产业开发总公司、后勤总公司、公共课部等行政、教辅和后勤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校务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正、副院长、各行政部门、民主党派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组成。院长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常务委员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院系处室工作计划、学院改革发展规划、各种规章制度;审定财务预、决算,考核学院各行政部门执行计划、制度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在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为有利于理顺院、系管理渠道,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中间管理机构。

党委各部门职责,由党委制定公布;各行政部门职责,由校务委员制定公布;党委和行政联合部门职责,由党委和校务委员会联合制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学、科研、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素质教育,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指导下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学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监督检查的进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认真搞好备课、讲课、作业、辅导、实验实习、考核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法定性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院专业特色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和有关教学文件。

第二十八条 在教学工作中应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种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指导下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地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好教育的关键。教师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热情关心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

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生产服务实践能力水平,编好教材、习题作业、实验实习指导书和教学参考文字、图表、音像资料,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学习探索教育理论与规律,努力开展教学内容的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师队伍中要培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比例的“双师型”教师。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室。教学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开展各项教学评估,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及质量进行追踪及测评,对教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总结,并向院领导提交口头和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利用本院人才优势,积极为社会服务。以教育、科技科研课题为纽带,建立院内外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科研基地,以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制定全院的科研规划与计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及时组织交流与推广,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要仔细论证,积极组织实践与开发。

第三十三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兄弟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所学专业,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牢固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按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分别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帮助。享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学院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生工作处和团委的领导下,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在学生工作处和团委共同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在学院内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宪法、法律、院纪院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院鼓励支持毕业生到革命老区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第四十三条 学院积极探索适用于学院工作需要的岗位设置。设置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解决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结构等方面的关系,并根据学院发展方向、规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岗位设置。

学院的编制、岗位、人员的三定和干部的管理、考察、升降、处分等,要充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由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根据教师职务岗位编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进行聘任。既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等聘、返聘、延聘等,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对于一些特殊专业特殊需要的人才,学院可聘为名誉副教授、教授。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岗位编制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条件。学院应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学费和市政府拨款为主,其它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学院按所在地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学院收取费用均用统一的正式收据开具收费凭证。

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助款。

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退学,学院则根据具体情况核退部分和全部学杂费。

第四十八条 学院要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然后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一切收入均须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务工作由院长主管,一名副院长协管。财务工作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帐目。学院须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

第九章 上级部门与学院关系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政正职由省委组织部考察任命。学院党政副职由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命。学院正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考察、审批,由院长聘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学院副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审批,由院长聘任。

第五十五条 孝感市政府按照学院办学规模和基建投资标准,制定对学院财政支持的制度计划,并根据计划按期拨款,以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五十六条 孝感市政府和湖北省教育厅对学院施以宏观调整管理,引导学院进一步面向社会、市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院的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孝感市政府提倡地区及有关单位与学院联合办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厂矿、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办学。

第五十八条 孝感市政府鼓励教师和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及厂矿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学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用。

第五十九条 孝感市政府保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产条件。

第六十条 学院要保持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为地区的社会发展与稳定作出贡献。

第六十一条 学院要全面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优先为孝感市培养各种类型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市政府提供的财产、经费和受捐财产经费依法由学院自主管理,学院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经费和财产挪作它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社会需要和自主办学条件,积极承担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章程》不符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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